1 | X2LN202105050091 | 銀州區生活污水處理能力不足,排水管線雨污混流,雨季時,經常有污水倒灌至園藝村農田地里,污染土壤,且污水臭味擾民。 | 銀州區 | 水,大氣,土壤 | 鐵嶺市污水處理廠負責處理銀州區污水。該廠設計處理能力為15萬噸/日,其中一期10萬噸/日,二期5萬噸/日,采用AAO工藝,出水水質執行GB18918-2002一級A排放標準。2021年1-4月份處理總量為1535萬噸,分別為:1月份處理量430萬噸/月,日均處理量13.88萬噸/日;2月份處理量366萬噸/月,日均處理量13.10萬噸/日;3月份處理量391萬噸/月,日均處理量12.63萬噸/日;4月份處理量348萬噸/月,日均處理量11.62萬噸/日,污水廠日常接納城鎮污水在污水廠日處理范圍之內,目前,不存在處理能力不足問題。銀州區現狀排水體系為雨污合流向污水處理廠輸送生活污水、汛期雨水及外來客水,排水設施由管網、明渠、暗渠、雨污水提升泵站組成,排水設計標準為非汛期污水收集處理,主汛期強降雨期間混合溢流。從現場查看情況看,所經園藝村農田段管網為合流管網,而且是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末端管網,現管網運行情況良好,雨季也不存在污水倒灌農田、污染土壤及產生臭味問題。 | 部分屬實 | 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。加強對污水管網及溢流口的監督管控,進入主汛期后嚴格落實每日不間斷巡查檢查制度。 | 辦結 | 無 |
2 | D2LN202105050032 | 舉報人曾向督察組反映賈*民、劉*國在昌圖縣昌圖鎮東明村水庫對面山上毀林采礦的問題。鐵嶺市人民政府網站上公示的答復為沒有非法開采,舉報人認為與實際不相符。 | 昌圖縣 | 生態 | 此信訪案件與受理編號D2LN202104070031、受理編號D2LN202104180108、受理編號D2LN202104180039、受理編號D2LN202104250076、受理編號D2LN202104260008、受理編號D2LN202104290029為重復案件 經調查,舉報電話提到的劉*國與此案無關,2013年非法開采問題屬實,2013年至2016年連續開采問題不屬實,2016年至2018年開采問題不屬實,毀林問題不屬實。 1.2013年非法開采情況。案件地點位于昌圖鎮東明村,點位南面為東明水庫,2011年,該段山體被國土部門確認為存在地質災害風險地段。2012年11月10日該村召開村兩委擴大會議,與采石場業主任*義達成治理險段山體的協議,此后任*義將工程交給賈*民實施,協議約定以除險處理下來的山皮土和石頭抵頂工程款。2013年剝落的山皮土石共有72700.6立方米,施工時并沒有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證,在施工過程中,被國土資源局責令立即停止無證開采行為,啟動了立案調查程序,并以“涉嫌非法采礦罪”移送給縣公安局立案偵查。2014年2月13日經省國土資源廳委托遼寧省有色地質局勘察研究院鑒定,總價值為436203.6元。一部分用于修路(劉家屯至關山小客站點約2.7公里),一部分給賈*民抵項目工程款。2019年10月,公安機關將案件訴至縣檢察院,縣檢察院對此案審查后,做出《不起訴決定書》,本院認為,賈*民的上述行為,情節顯著輕微、危害不大,不構成犯罪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六條第(一)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一款的規定,決定對賈*民不起訴。扣押涉案款由公安機關返還被不起訴人。” 昌圖鎮東明村黨支部、村委會及時發現并主動治理出現自然災害危險的山體并無不妥。 2.2016—2018年開采情況。2016年省國土資源廳確定了特大崩塌地質災害治理項目。項目于2018年5月16日竣工,2019年2月19日通過省自然資源廳竣工驗收。經詳細調查,削坡工程山皮土128292立方米,2018年,東明村、青羊村、三道溝村、太陽山村用57000立方米,山體對面修復水毀河道5000立方米,剩余山皮土石由昌圖鎮指定地點存放,并由項目施工方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公司負責保管,經遼寧省有色地質一〇六隊有限責任公司確認現存有山皮料32000立方米,缺少34292立方米。施工單位(山西冶金巖土工程總公司)要求削坡工程承包單位(昌圖縣千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)以每立方米6元,共計205752元,現金一次性支付給建設單位。2021年4月30日昌圖鎮人民政府收到昌圖縣千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5752元。 3.毀林情況。經縣林草部門核查證實,不存在毀林行為。 | 部分屬實 | 1..縣自然資源局加大對縣域內礦山資源監管力度。 2.昌圖鎮政府加大對東明水庫山體監管力度。 | 辦結 | 對昌圖縣自然資源局國土監察大隊大隊長崔立學、昌圖鎮信訪辦公室副主任夏萬良作出通報批評處理。 |